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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晶妹,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银旭,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生。  摘要:文章从当下个人信用评价实践现存的问题出发,基于WU's三维信用理论剖析了诚信度、合规度和践约度在个人信用评价中所起的作用,通过对三个维度内涵与特质的分析,将诚信度作为信用潜力,合规度和践约度作为信用历史,进一步阐述三维之间的联系,以及诚信度在个人信用评价中发挥的作用,提出以诚信度为三维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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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在《法学》2016年第12期撰文指出,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具有相当高的技术难度,必须在立法法确立的权限范围内审慎进行。社会信用可以被界定为信用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状态,而对该状态的主观评价,则由运用信用信息的主体自行做出。社会信用立法切忌建成公民道德档案,道德要素在进入信用立法的视野之前,必须满足“以德入法”的路径。立法者在体认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基础上,还须认识到公共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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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立法须把握三个关键。首先,征信主体和征信对象须明确。即谁有权征信和管理信用系统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否则会乱套,比如,如果随便一个部门或者机构都可以征信,那么不仅容易造成征信权滥用,而且个人信息也缺乏保护。从相关资料看,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即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信用体系。每一种信用体系应该由相应的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责任。征信对象应该覆盖所有人群或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问题是,谁来负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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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其基本思路是,由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将公民或法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以信用信息的形式予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披露,并通过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间接规范公民或法人的信用行为。2009年《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以看做是我国统一信用立法的开始。统一的信用立法有利于节约立法及执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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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立法是今年上海市人大的立法预备项目,4月14日,上海市人大召开社会信用立法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上上海市经信委和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分别汇报了信用立法大纲的起草情况和重点问题。这两份立法大纲的完成,标志着上海市信用立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上海市人大副主任洪浩主持会议,副市长周波参加会议并讲话。2月25日,上海市人大召开社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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