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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追责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13 17:23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
落实《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追责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确保《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追责问责内容主要针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追责问责对象为《方案》确定的承担有关职责的各级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和公路运输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实施追责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及时公开。
第四条 各地对《方案》实施负领导责任,建立季度通报、半年考核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年度内发生1起特大或2起以上(含2起)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市(区)和1起以上(含1起)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及乡镇,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政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等政务处分。
(一)未把《方案》实施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未组织专题研究《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研究解决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
(二)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办公室)机构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充分,相关工作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履职不到位、农村劝导站建设滞后、社会各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渠道不畅、齐抓共管局面未形成的;
(三)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效果不好,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城市智能交通建设进展缓慢、未完成年度计划的;
(四)未依法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开展事故追责问责的。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等政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等政务处分。
(一)未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到位,未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完成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年度治理任务,对非因道路设计、建设方面的隐患组织开展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
(二)对源头监管部署、检查不到位,机动车登记、查验、挂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等环节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危化品运输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按期检验率和到期报废率未达标,对重点车辆违反运营线路、运营时间规定的运营行为未予严格查处的;
(三)对民警勤务制度检查落实不到位,民警公路巡查、重点路段网格化管控出现失管漏管,对各类专项整治组织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方案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道路交通信息化建设组织推动不力,未按年度计划完成省级交通安全指挥中心、“三客两危一隧道”智能监管平台、城市交通信号灯智能化提升工程等建设任务的。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等政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等政务处分。
(一)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力,未完成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年度治理任务,公路生命防护工程推进缓慢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对源头监管部署、检查不到位,辖区运输企业运营资质审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运输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客运企业发生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段运行等问题的;
(三)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不力,联合执法机制不落实,对职责内的交通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方案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道路信息化建设部署不力,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公路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改造,未及时与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
第八条 《方案》中所涉及的财政、质监、安全监管等其他部门未认真履行《方案》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做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或政务处分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教育、旅游发展等部门应做好校车、旅游客车的安全监管,城市道路、景区道路等其他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各责任主体单位或部门负责,对未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条 各级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等政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等政务处分。
(一)未按照规范和标准组织道路建设施工,道路建设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二)在道路建设中未同步规划建设安全防护设施,道路竣工验收未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三)未落实道路日常养护管理职责,对各类道路安全隐患未组织排查治理或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十一条 公路运输企业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者其他处分、处罚的方式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一)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对政府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未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造成亡人事故发生的;
(三)疏于驾驶人日常教育和管理,驾驶人发生违反运营线路、班次规定以及夜间禁行等规定,或存在“三超一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
(四)车辆日常安全管理措施检查落实不到位,动态监控装置流于形式,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运营的。
第十二条 辖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市交安委主任约谈县(市、区)交安委主任;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省交安委主任约谈市交安委主任;县(区)政府负责人也可视情况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存在本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倒查,按照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按追责问责办法进行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和公路运输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可在给予行政、法律处罚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一并处以经济处罚或取消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公路运输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由各级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实施,涉嫌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